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(一)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;
(二)愿意履行会员义务;
(三)生产型企业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手段,企业管理有一定基础,产品质量有信誉;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经济和民事行为能力。
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1.本单位(个人)的基本情况;
2.会员登记表;
3.企业营业执照、法人登记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;
(三)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(四)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,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单位会员须委派1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的活动,并指派1名联络员与本会联系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、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、理事、监事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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